第一條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實施,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規(guī)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預審”),是指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實保護耕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第四條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建設項目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建設項目由人民政府批準的,預審工作由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批準的,預審工作由該部門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建設單位提出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
(一)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
(二)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當包含土地利用的章節(jié),內容包括規(guī)劃選址情況、用地總規(guī)模和用地類型、補充耕地資金落實情況等;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擬占用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七條 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預審_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預審申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八條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計列費用是否合理。
第九條受理預審申請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預審意見應當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特大型建設項目的預審,預審時間經(jīng)批準后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審,應當實行內部會審制度。
第十一條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凡應進行預審的建設項目,未申請預審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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