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水利廳2012年4月20日以粵水農電〔2012〕17號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小水電定期檢驗管理,保障小水電安全運行,根據《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電王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的統(tǒng)一管理工作。電力行業(yè)按照其行業(yè)標準進行規(guī)范管理的水電站應將檢驗結論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小水電站實行安全管理分類和定期檢驗制度,按檢驗結論分為A、B、C、D四類,其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實施細則》確定。
第五條 小水電站在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申報首次檢驗,以后按下列時限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一)A類小水電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檢驗;
(二)B類小水電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檢驗;
?。ㄈ?/SPAN>C類小水電站每年接受一次檢驗。
第六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實行分級管理:
?。ㄒ唬┦∪嗣裾姓鞴懿块T負責指導全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工作;負責審定新建單站裝機5—50MW或工程等別達到大中型的小水電站的首次定期檢驗;負責對市、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檢驗以外的單站裝機5—50MW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負責對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ㄈ┛h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單站裝機5MW以下的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
第七條 小水電站應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編寫導則》要求,自行或委托水利行業(yè)設計(或咨詢)機構提出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
第八條 小水電站檢驗結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期限實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自檢驗年度的汛期開始日計起,有效期滿前小水電站應當辦理定期檢驗申報手續(xù)。
第九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的綜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鑒定;
(二)機、電設備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檢測;
?。ㄈ┙饘俳Y構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檢測;
?。ㄋ模毫θ萜鳌⑾涝O施、起重設備等有關特種設備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ㄎ澹┩ㄐ旁O備狀況;
?。┻\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ㄆ撸┌踩a與管理評價,小水電站從業(yè)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八)勞動安全和作業(yè)環(huán)境評價;
(九)責任人落實情況。
第十條 小水電站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定期檢驗申報材料:
?。ㄒ唬┒ㄆ跈z驗申請表;
?。ǘ┓ㄈ舜砘蛘呶写砣说纳矸葑C明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ㄈI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ㄋ模┤∷S可證(復印件);
(五)電力業(yè)務許可證(復印件);
?。┬∷娬径ㄆ跈z驗綜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小水電站提供資料不全的,檢驗機關應當責令其補充相關材料;提供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審定。
第十二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磿r限要求進行定期檢驗的小水電站,應當首先進行綜合評價,并提交綜合評價報告。
?。ǘ┬∷娬驹诿磕甑?/SPAN>3月15日前填寫《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申請表》,并按照第十條要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
?。ㄈ┧姓鞴懿块T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檢驗結論,并錄入廣東省小水電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檢驗結論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fā)送給小水電站。
第十三條 定期檢驗結果由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定期檢驗結果被審定為C類的小水電站,應限期進行整改,并須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驗收合格后重新進行安全分類定級,年檢時限按新的電站類別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定期檢驗結果被審定為D類的小水電站,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逾期檢驗或不接受檢驗的小水電站,按D類水電站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