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專家分析 本案中,萬某是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公司制度要求工傷職工承擔過錯(或過失)責任,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不合法。因此,即使萬某是因違章操作發(fā)生事故遭受工傷,也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結論 該用人單位應依法足額支付萬某停工留薪期工資。
相關附件: